尊敬的各位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执行机关,依法对贵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措施。
一、查封对象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决定,我们决定对贵公司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进行查封。该房屋由于涉及到本案的财产,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特此采取查封措施。
二、查封事由
该房屋是贵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固定资产之一,本案的债权纠纷与该房屋有直接关联。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财产保全措施即刻生效,查封该房屋。
三、查封期限
查封期限自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持续到广东省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终审判决后终止。查封期间,请贵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私自处置、改动或变卖被查封的房屋。
四、查封的法律效力
财产保全措施是法院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有效手段,该措施的实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贵公司不按要求遵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解除查封程序
一旦本案获得终审判决,且债务主体如实履行了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我们会及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查封解除后,贵公司可以恢复正常使用和处置该房屋。
六、签收与申诉
请您及时签收本通知书,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我们的财产保全决定有异议,可向广东省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诉。
请注意,贵公司有义务保持通信方式的畅通,确保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因通讯原因造成您无法及时收到本通知书所带来的影响,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