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财产保全担保书
保证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益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担保人(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乙方在商事仲裁程序中能够获得有效的执行结果,保证人同意作为乙方的担保人,在下述情况发生时,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一、担保的金额及范围
1. 本保证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担保期间自本保证书签署之日起至商事仲裁案件终结之日止。
3.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款项、仲裁赔偿金、仲裁费用及利息等。
二、保证的内容
1. 甲方保证在本保证期间内,将按照乙方合法要求提供其需要担保的款项或财产。
2. 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条件全面履行甲方的保证义务。
3. 如果乙方就商事仲裁案件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甲方同意委托丙方继续为乙方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违反了上述承诺,丙方有权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乙方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划甲方账户中的资金。
2. 如果甲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完全执行保证义务,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因乙方的行为导致该保证书发生赔偿情况的,甲方和丙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其他约定
1. 本次担保所涉及的一切争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处理。
2. 无论甲方是否违约,丙方均无条件地确认其作为保证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义务。
3. 本保证书一式二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证人(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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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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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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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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