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经审查原告申请并符合法定条件,本法院作出以下决定:
原告XXX公司就被告YYY公司拖欠货款一案提起诉讼,请求本法院依法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迟延支付货款的行为,并且此案争议金额巨大,属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我院决定对被告的以下财产进行保全:
1. 被告在银行A的账户内存有现金100,000元,特此冻结该账户的余额为100,000元,直至本案审理终结;
2. 被告名下的房产位于某某市X区X街X号,面积为150平方米,特此限制被告对该房产的处分,直至本案审理终结;
3. 被告在银行B的账户内存有股票1000股,特此冻结该账户的股票数量为1000股,直至本案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向被告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并告知被告在收到本裁定后的十五日内,履行诉讼标的和支付保全担保金的义务。若被告逾期未履行,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