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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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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裁定日期:

裁定文号:

申请人:

被申请执行人:

一、案情概述:

本案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的案件。经审查材料,申请人主张被申请执行人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二、裁定内容:

我院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了认真审查,认定满足财产保全条件,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1. 指导被申请执行人协助执法机关查封、扣押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并提供财产清单;

2. 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如实说明其拥有和控制的财产状况;

3. 执行人员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4. 被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执行人员履行财产保全措施,不得阻碍执行人员履行职责;

5. 被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或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裁定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二条、**百零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四、裁定的期限和方式:

被申请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配合执行人员履行财产保全措施。

特此裁定。

审判长:

书记员:

注:本裁定书正本一份,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