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裁定日期:
裁定文号:
申请人:
被申请执行人:
一、案情概述:
本案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的案件。经审查材料,申请人主张被申请执行人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二、裁定内容:
我院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了认真审查,认定满足财产保全条件,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1. 指导被申请执行人协助执法机关查封、扣押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并提供财产清单;
2. 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如实说明其拥有和控制的财产状况;
3. 执行人员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4. 被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执行人员履行财产保全措施,不得阻碍执行人员履行职责;
5. 被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或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裁定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二条、**百零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四、裁定的期限和方式:
被申请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配合执行人员履行财产保全措施。
特此裁定。
审判长:
书记员:
注:本裁定书正本一份,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