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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和执保案区别
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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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和执保案是司法行政行为的两种形式,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两者都是保全债权人的财产利益,但在执行程序、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一、案件性质不同:

1. 财产保全案:

财产保全案是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际履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针对之前或即将发生的债权纠纷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案可以分为预先保全案和后期保全案。预先保全案是指在诉讼尚未开始或初步审判阶段,债权人因怀疑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执行难题时,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后期保全案是指在一审有判决生效后,判决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债权人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2. 执保案:

执保案是指在债权人将判决书或仲裁裁决提请执行时,因被执行人可能转移财产、拖延履行或有其他行为妨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执保案一般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是对判决债务人财产的保护。
执保案可以分为查封扣押和冻结案。查封扣押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限制其处置权;冻结案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冻结,限制其处置和支配。

二、操作步骤不同:

1. 财产保全案:

财产保全案申请的具体步骤包括:

  • 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 2)人民法院审查确认案件符合财产保全条件;
  • 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并通知被执行人;
  • 4)被执行人按照财产保全决定的内容执行。

2. 执保案:

执保案申请的具体步骤包括:

  • 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保申请;
  • 2)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在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可能转移财产、拖延履行或其他妨害行为的情况下,可以批准执保;
  • 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执保决定,并通知被执行人;
  • 4)执保员按照执保决定的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强制执行。

三、适用范围不同:

1. 财产保全案:

财产保全案适用于一切民事诉讼案件和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无论是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还是婚姻家庭纠纷等,债权人均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同时,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案还具有一定的国际司法协助功能。

2. 执保案:

执保案适用于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判决债务人未履行判决或仲裁裁决义务,债权人可根据执行法院的裁定,向财产部门、公安机关等强制执行部门申请采取相应的执保措施。
执保案适用范围包括普通民事、商事、行政和刑事执行程序中。

四、效力不同:

1. 财产保全案:

财产保全案一旦被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并作出决定,效力立即生效。债权人可以根据财产保全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直接申请执行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财产保全案也可以作为后期执行程序的前置条件。

2. 执保案:

执保案在被人民法院审查通过、依法作出决定,并通知被执行人后,方可生效。债权人可以根据执保决定请求执保员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确保债务人的财产不得处分。
执保案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限制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处置权利。

五、解除程序不同:

1. 财产保全案:

财产保全案在债权事实消失、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也有权提出解除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确认解除条件成立后,可以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各方执行。
财产保全案解除成功后,财产保全冻结的财产恢复自由、可供债务人自由支配,但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因此消失,根据需要,债权人仍可以继续申请强制执行和其他救济措施。

2. 执保案:

执保案的解除程序相对较为简单。债权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执保决定,人民法院在审查确认解除条件成立后,即可作出解除决定。
执保案解除后,执保员会撤销对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恢复对财产的处置权。

六、合作方不同:

1. 财产保全案:

财产保全案是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无需其他第三方的参与。

2. 执保案:

执保案一般需要债权人与执行法院配合,并依靠执保员等强制执行部门的协助进行实施。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案和执保案在案件性质、操作步骤、适用范围、效力、解除程序和合作方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债权人在维护自身利益、保全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以确保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