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案外人担保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障财产保全案件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外人担保书,以便作为相关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的保证。
**条
本人系财产保全案外担保人,愿意为涉及案件的被保全财产提供保证。如财产保全申请人、法院或有关机关将涉及案件的财产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本人愿意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条
本人保证提供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 担保金额:本人将根据法院要求提供合适的担保金额,确保能够完全覆盖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2. 担保期限:本人保证担保期限与财产保全期限相同,在财产保全期间内始终有效并予以履行。
3. 担保形式:本人同意采取现金、银行保函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提供担保。
第三条
在财产保全案件过程中,若被保全财产不存在任何争议,申请人或有关机关将解除相应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并及时通知本人。本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解除提供的担保并返还相应的保证金或保函。
第四条
如涉及案件有任何争议或纠纷,造成损失或担责的,本人同意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人确认了解并同意被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对提供担保的范围和义务有明确的认识,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
本人确认本外人担保书系真实有效的法律文件,在签署时已仔细阅读并确认了解内容的全部含义。本外人担保书的签署是本人完全自愿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本外人担保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对涉及的财产保全案件持续有效,直至被保全措施解除。
特此担保。
担保人:[担保人姓名]
日期:[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