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我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原告申请对被告xxx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审理情况,本院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销原有财产保全裁定
经过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放弃对对方提起的一切权益主张,彼此之间不存在争议纠纷。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本院决定撤销原有的财产保全裁定。
二、返还被保全的财产
根据双方同意,本院决定将原被告双方被保全的财产返还相应人员所有。返还后的财产归属关系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三、执行通知义务
为确保执行效果,本院要求被告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相应义务。如未按时履行义务,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上述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裁定为本案的终审裁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附带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的行为不影响本案其他诉讼请求的处理,因此,由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六、裁定生效期限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