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保管规定条文
**条 为加强对财产的保管和保全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权限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财产保全和保管工作的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财产保全和保管工作是指对扣押、查封、冻结、变卖、保管和乘坐财产等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财产保全和保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保全和保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政府机关负责对行政划拨或从其他渠道获取的财产进行保全和保管。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和保管。
第八条 其他组织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其相关财产进行保全和保管。
第九条 财产保全和保管工作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 财产保全和保管工作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和账簿,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财产保全和保管工作涉及到的关键环节,应当设置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各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