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您好!我是某公司的法务代表,特此向贵院提交本公司的变更担保物解除查封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我们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因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向法院提供了一定数额的担保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变化,担保物的必要性已经不存在,所以我们申请解除对该担保物的查封措施。
首先,我们想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背景情况。原债权债务关系由债权人A与债务人B之间的货币借贷关系构成。A与B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并且为了确保借款的顺利进行,B提供了一辆车作为担保物。合同约定,在借款全部结清后,该担保物应解除查封。
然而,近期公司发生了一些变故,导致无法按时履行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经过协商,A同意将原债款转让给C公司,并且与C签订了一份新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根据这份协议,B的债务应当由C来承担,并且C同意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有以下几点请求:
**,希望贵院调查并核实我公司所述事实真实性。为此,我们特地准备了相关证据材料供法院参考。
第二,鉴于原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以及C作为新债权人的接受,请求贵院解除因该担保物而进行的查封措施。这样做不仅能够为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提供方便,也符合公平正义和法律规定。
第三,申请贵院予以支持,为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适用合理的利息率,确保C作为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证本次申请顺利进行,我们会积极配合并提供贵院需要的相关材料。希望贵院能妥善处理该案,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此致
敬礼!
某公司法务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