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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由谁作出
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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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由谁作出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逐步完善,处于某种问题处理状态的“查封”概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人们对于解除查封的相关权力归属也产生了关注和讨论。那么,解除查封到底由谁作出?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做出探讨。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解除查封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应的行为,其权力依据必然归属于法定机关。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警察、法院、检察院等执法部门都有权对财产进行查封,而且他们也具备解除查封的权力。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当查封的财产可以取得信赖利用时,经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同意,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解除查封,但应当及时报请人民法院核准。”可见,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经过被告人或被害人同意并报请人民法院核准后,可以决定解除查封。

其次,从具体案件来看,解除查封的权力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划分。例如,在经济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解除查封的权利往往掌握在双方自愿放弃申请人执行查封时。此外,在一些共有财产案件中,各共有人如达成共识,则亦可解除查封。因此,具体情形下,解除查封的权力可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或者根据协商结果而来。

再次,解除查封如果涉及到行政拘留和行政处罚等问题,相关行政机关也具备解除查封的权力。比如,某企业因违规操作被工商部门查封财产,若该企业在设备整改完毕并具备符合要求的条件时,工商部门便可作出解除查封的决策,以保障企业的生产运营。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法定机关、双方当事人还是行政机关,解除查封的权力都应在遵守法律原则、维护公平正义前提下进行。解除查封,既要确保公权力不被滥用,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解除查封是一个涉及到法律和具体案件情况的复杂问题,其权限归属应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经过报请人民法院核准后可以决定解除查封;在共有财产案件中,当事人间达成协议则可以解除查封;涉及行政处罚等问题时,则相应的行政机关可作出解除查封决策。无论何种情况,在解除查封的过程中,法律原则和公平正义都应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