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如何财产保全
仲裁是一种独立于*法院的争议解决机制,常见于国内外商事纠纷中。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能面临对方未履行义务或无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为了保障仲裁效果,仲裁委员会可以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指以不动产、动产等财产作为担保物,以预防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或损毁,从而加剧债权人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一般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自己的判断进行决定,并交给执法机关执行。
首先,在仲裁开始前,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重要内容:(1)被申请人欠付款物品或金钱数额;(2)故意逃避支付债务或篡改、销售质押财产;(3)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仲裁奖决的行为。(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其次,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也可随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此情况下,申请人需说明原告主张权利存在的证据和被告可能销售、变卖财产的理由。同时,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担保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如银行保函),来支付因财产保全而增加的费用和赔偿。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相应规定进行審查,并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如果判决认为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仲裁庭将发布财产保全决定书。财产保全决定书应包括被申请人需要履行的义务、时间期限以及违反该决定的后果。
**,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将交给执法机关,一般是由法院执行。执行方式可以包括查封、扣押财产等。被申请人不得妨碍或干扰执法机关进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总之,在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确保仲裁奖决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