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裁定异议书
尊敬的法院:
兹因本委托人马某未能履行对方当事人黄某所获得的借款合同,致使黄某的债权受到侵害,在本案中向贵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经贵院审查后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但我方对该裁定的程序及内容提出如下异议:
首先,我们认为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前,贵院并未向我方律师提供相关的诉讼材料和证据,也未进行听证,且只是依据申请人的一面之词就做出了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自行进行诉讼,也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代理诉讼。”贵院应当尊重我们的代理律师行使职权的权益,给予其合理的时间和机会阅读、复制、提取、核实有关文件和资料。然而贵院未能提供相应的材料,导致我们无法对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依据进行充分准备,影响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财产保全裁定的金额过高,并超出了申请保全的债权额度。根据我方对案情的调查和了解,黄某仅向马某借款100万元,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马某有其他的财产可供申请执行。按照相关规定,财产保全的处置原则是精确、适当和**少限度地实现保障债权的目的。然而,贵院在本案中作出的保全裁定却违反了上述原则,给予了过高的保全金额,严重超出了债权数额,使得我方承担了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对于贵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我方对其程序及内容提出异议,并请求贵院重新审查和裁定该案。希望贵院能充分考虑我们的合理请求,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