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诉中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名称:
立案号:
裁定日期:
裁定书编号:
关于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一案,本院经审理认为:
一、原告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七条、**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一方认为对方有可能通过变卖、转移、隐匿、毁损、侵占等方式使其难以执行判决或仲裁裁决,造成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当被告提供担保或者能够证明履行义务的能力,或者确认原告申请的保全 不需要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在本案中,原告曾向本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经查,被告已提供担保或者能够证明履行义务的能力,并且确认原告申请的保全措施不需要。据此,本院认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届满之前,可以向本院提起上诉。对于不服本裁定书的被告,必须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届满之前向本院提起抗诉。逾期将不能再提起上诉或抗诉。
三、本裁定书即刻生效。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