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并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裁定事项
申请人向本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对申请进行审查,本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对被申请人的以下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1. 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冻结其中存款人民币500,000元。
2. 被申请人位于XXXXX街道XX号的房产:XXXX,查封并禁止变卖。
二、裁定依据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本仲裁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基本能够证明其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并且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裁定期限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日。期满后申请人如有需要可以向本仲裁委员会提出延长保全期限的申请。
四、执行方式
本保全裁定应立即送达给被申请人,并予以执行。
五、附则
1. 被申请人及其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执行此裁定。
2. 对本裁定不服的一方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递交复议申请。
特此裁定。
XXX仲裁委员会
日期: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