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诉前保全告知书
尊敬的被申请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您的对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认为有必要对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特向您送达本告知书,请您予以关注。
一、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申请人(即原告)的申请,本法院已受理了与您有关的诉讼案件,并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基于审查材料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初步调查,法院经过权衡利益认为,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需要对您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措施内容
本院决定对您的财产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扣押或者冻结您名下的现金存款、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 2. 查封、扣押或者拍卖您的动产、不动产; 3. 禁止您处分、转移、变卖您的财产或者做出其他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 其他法律规定的必要保全措施。
三、保全期限和效力
以上所列的保全措施自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案件审理终结时终止。在保全期间内,您应按照法院要求积极配合执行,不得抗拒、阻挠相关执行人员的工作。
四、违反保全令后果
如果您在保全期间内违反了法院的保全令,比如转移财产、隐藏财产等行为,本院将视情况对您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追究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五、附带责任
如果因为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导致您遭受了经济损失,您可以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提出赔偿申请,我们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争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六、法律援助和诉讼代理
如果您需要法律援助或者聘请律师代理您的诉讼事务,请及时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时,如果您对本告知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者异议,也请及时与本院联系。
七、送达方式
本告知书采用书面送达方式,即通过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等方式向您进行送达。为了确保您能够及时收到本告知书,请您务必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并对联系方式的变更及时告知本院。
请您认真对待本告知书,并按照法院要求积极配合执行。如有需要,您可以随时向本院咨询相关问题。谢谢您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