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公教育财产保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全法相关规定,经审理本案并认定被执行人存在财产隐匿、转移、变卖等情况,我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将具体细则如下:
一、保全财产范围
1. 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
2. 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
3. 被执行人的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4. 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
5. 被执行人名下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等;
6.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二、保全方式
1. 查封措施:对财产实物进行查封,禁止被执行人对其处分。
2. 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进行冻结,禁止被执行人挪用、转移资金。
3. 公告措施:在本网站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提醒社会各界注意保全财产,禁止与被执行人进行交易。
三、执行期限
本次财产保全措施自公告之日起即时生效,持续有效期为6个月。
四、保全申请
如有利害关系人认为我院的财产保全决定存在错误的,请于10个工作日内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联系方式:
电话: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
特此公告!
广东中公教育财产保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