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申请人XXX,特向贵庭提出驳回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XXX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证据确凿,有足以导致假如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难以执行的行为;二是具有可能导致足额损害的行为;三是假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就难以在未来时期得到保全效果。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显然无法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
首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确凿。根据我方调查发现,在原告所提供的银行流水和合同中存在重大瑕疵和矛盾之处。例如,在银行流水中显示的交易日期与合同中约定的交易日期并不一致,并且其中部分交易记录甚至与我方的经营实际情况完全不符。这明显表明了原告所提供的相关交易记录存在虚假和伪造之嫌。
其次,即便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属实,但也无法导致足额损害。根据贵庭所作出的调查,在本案中,即便我方被判违约,偿还原告的损失也仅限于合同金额的一部分。而原告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我方全部资金显然属于不适当的过度举措,已经超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范围。
**,即便贵庭对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支持,在未来时期也难以达到保全效果。由于我方并没有隐藏财产或转移资金的行为,因此我方的财产担保能力是存在的。而原告提出的如果不立即冻结我方资金则可能在将来无法追回损失的观点毫无依据,完全是草率和主观臆测。
基于上述情况,我方要求贵庭驳回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同时保障我方合法权益的实现。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作出符合法律和事实的判决。
衷心感谢贵庭的理解与支持!
此致 被申请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