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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雄安财产保全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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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雄安新区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雄安新区范围内的财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雄安新区人民政府是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雄安新区财产保护工作的行政主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完善财产保护的工作规划和措施;

(二)组织开展财产保护宣传教育;

(三)建立健全财产保护工作制度和标准;

(四)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要场所的财产保护监督检查;

(五)对发生的财产损失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开展财产保护工作的评估与监督。

第四条 雄安新区公安机关是负责履行日常财产保护职责的执法主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财产保护的巡逻防控;

(二)开展财产安全检查和防范工作;

(三)严厉打击各类财产犯罪行为;

(四)协助调查处理重大财产损失事件;

(五)组织开展财产保护培训与演练。

第三章 财产保护措施

第五条 雄安新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特点,制定并实施符合实际的财产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加强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安装和运营管理;

(二)建立健全门禁系统和重要场所巡查机制;

(三)推广应用智能化防盗装置和报警系统;

(四)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和物流运输的财产保护控制;

(五)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自身财产保护和安保力量建设。

第六条 雄安新区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以下财产保护措施:

(一)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要场所的巡逻防控;

(二)建立案件核查登记制度,及时发现、分析和研判财产犯罪线索;

(三)开展打击整治非法采矿、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组织开展财产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五)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进财产保护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七条 雄安新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财产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八条 对拒绝履行财产保护义务、失职渎职以及涉嫌财产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雄安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本条例进行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雄安新区,是指河北省雄县、安新县和容城县划归的*级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