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我系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就以下事项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
我公司与石家庄某供应商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该供应商按时向我公司提供商品,并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支付货款。
然而,自从今年5月以来,该供应商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我公司无法按时向客户发货,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和声誉。我公司多次催促该供应商履行合同,但其仍未做出任何有效回应。
鉴于上述情况,请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该供应商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1. 冻结该供应商在石家庄某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金额为合同约定总货款的100%。
2. 查封该供应商在石家庄的工厂及仓库,防止其擅自转移或毁损货物。
3. 查封该供应商在石家庄的运输工具,防止其擅自将货物移走。
4. 其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我公司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1. 《供货合同》及其变更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2. 我公司向供应商发出的催促履行合同的函件及邮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 客户因为无法按时收到货物而发来的催款函件及邮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 供应商未按时交付货物的相关证据,如物流跟踪记录和仓库存货情况等。
申请人:上海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
地址:上海市XXX路XXX号
根据以上情况,我作为申请人请求贵院给予支持,并依法对该供应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请贵院受理,并及时做出裁决,谢谢!
申请人: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