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代理协议
本协议由甲方(以下简称“保全人”)与乙方(以下简称“委托人”)共同缔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署本协议,就委托人的财产保全事项达成如下约定:
**条 保全的财产
委托人应向保全人提供明确且合法的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证券投资、不动产、汽车等。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财产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或不完整之处,委托人负有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 保全措施
保全人将依照委托人的指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扣押汽车等。保全人应谨慎、精确地执行保全措施,并及时将执行结果告知委托人。
第三条 保全期限
保全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执行保全措施,保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委托人不提出具体要求,则保全期限为6个月。若在保全期限届满之前,委托人和保全人均未提出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则本协议自动延续。
第四条 保全费用
委托人应向保全人支付保全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保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等直接支出的费用。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期限支付保全费用,如逾期未付,保全人有权暂停执行保全措施。
第五条 保密义务
保全人对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及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保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或泄露委托人的信息。如因保全人违反保密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保全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条 协议变更与终止
双方一致同意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变更本协议的内容,但变更应经过双方书面确认。如任何一方违约或涉嫌违约,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期满或终止后,保全人应返还委托人的财产,并销毁与委托人相关的信息。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商定执行。
甲方(保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