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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评估费谁出
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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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评估费谁出

保全是指对正被或可能会受损害的权益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保全措施的执行往往需要支付一定费用,其中之一就是财产评估费。然而,对于这笔费用的承担责任却存在争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保全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了财产评估费的支付问题。根据民诉法第139条的规定,保全费用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先行垫付,但如果**终败诉,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属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保全申请的当事人赢得了诉讼,那么他们可以从被保全财产所属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那里追回其垫付的保全费用。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一方面,如果无论**胜败,都由被保全财产所属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来支付评估费用,那么即便**获胜的当事人并没有真正承受费用负担,也能够要求对方支付。这样无疑会增加本应败诉一方的经济负担,不公平且缺乏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如果评估费一律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并没有相应的追偿机制,那么当事人可能因为胜诉后追偿困难而不敢申请保全措施,这将导致其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全财产评估费的支付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惑。有人认为,即使**终胜诉,也并不一定能够成功追偿评估费,因为被保全财产所属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并不一定具备足够的财力和意愿进行支付。此外,还有人质疑评估费是否应该以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为依据来确定,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保全财产的评估费用可能会高于财产本身的价值。

鉴于上述问题,为了保证保全程序的顺利执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可以考虑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加强对被保全财产所属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财力状况的调查和掌握。在保全程序中,应该依法要求他们提供足够的财务证明,并进行合理的判断和评估。如果认定其无力支付评估费,可以适当减免或者由申请保全的一方先行承担。

其次,在制定评估费用标准时,可以考虑以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这样可以更符合公平性、合理性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应当设立相应的追偿机制,确保申请保全的一方能够及时、顺利地从败诉方追回相应的评估费用。可以通过司法裁量权来确定具体金额,并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保全财产评估费谁出其实并不存在**的标准答案。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费用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先行垫付,但如果**终败诉,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属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追偿。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为了保证保全程序的顺利执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可以考虑加强对被保全财产所属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财力状况的调查、灵活调整评估费用标准,并设立相应的追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