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什么时间提
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通过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法院裁决作出之前,要求法院采取一定措施,对涉案财产进行保全,以防止被对方处分、转移或毁损。财产保全程序的提起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来进行,而异议则是在保全程序中能够提出的一种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对其所涉財物設置或者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审判机关提出书面异议。这就是说,当事人在财产保全裁定书下达之日起的10天内可以向审判机关提出异议申请。
通常情况下,异议是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人提出的,他们对法院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的决定不满意,认为其涉及的财产不属于可以被保全的范围,或者认为保全决定程序不合法、程序违法等。异议的提出需要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果逾期未申请,则可能会丧失该权利。
与财产保全异议相关的时间节点有以下几个:
**,异议期限: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
第二,开庭期限:对于异议申请,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异议申请书送达原审法院,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开庭进行审查。
第三,裁决期限:对于异议申请,法院应当自收到原审法院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法院裁定有权驳回异议申请,或者撤销对财产的保全措施。
总结来说,财产保全程序中的异议申请遵循一定的时限规定。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需要在收到裁定书后的10天内提出异议,而法院则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的10天内组织开庭审查,并在收到原审法院移送的案卷后的5天内作出裁决。及时申请异议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受到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