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三条规定,现对涉及成都市某案件的财产保全进行裁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充分,案情紧迫,应当予以支持。依法将被告拥有权或占有的财物作为保全标的,冻结并封存于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并且要求被告不得处置、转移该财产。
故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出发,我院决定如下:
一、对被告所拥有或者占有的即时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票、债券、机动车辆、房屋等,予以查封、冻结并封存于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分行)0908090809账户内。
二、被告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冻结财产,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即时生效。
特此裁定。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