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系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特向贵院就我方所涉及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解除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九条、**百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在起诉被执行人的同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然而,经过审查与评估,我们认为已不再需要保全措施来确保债权实现,因此提出解除申请。
首先,根据我公司的调查与分析,被执行人的资产情况发生了变化,原有的财产已基本被变卖或转移。据我了解,被执行人已经将其在某银行的存款全部支取并转移到其他地方,并且还存在大量负债。这些事实证明无需继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其次,我公司在起诉过程中获悉被执行人正在进行资产重组及整顿,其破产清算工作也即将启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启动破产程序,执行案件将会被纳入到破产程序中进行处理。因此,本次财产保全申请已不再符合实际情况和目的。
**,我们注意到案件的进展,发现被执行人已表现出积极履行债务的意愿,并主动向我公司提出了还款方案。这进一步说明了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达到了应有的目的,不需要继续执行。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非常希望法院能够审慎考虑我方的解除申请,撤销原来的财产保全措施,并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其还款方案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同时,我们也承诺会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如有必要,将立即采取适当措施。我们相信,在法院的公正、公正处理下,必能早日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