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财产担保书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向XXXX人民法院(以下称为受理法院)提起了XXXXXXXXX诉讼,现依法向贵法院提交如下财产担保书:
二、财产担保内容
申请人在此保证,申请人将按照法院的相关要求,提供XXXXXXXXXXXX等价值作为财产担保,并委托XXX银行向受理法院出具财产担保函,以确保执行XXXXXX案件所涉及的赔偿金、罚款或其他经济利益。
申请人的财产担保将用于保障对方当事人在该诉讼案件中可能获得的执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当事人因被告构成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律师费等。
该财产担保自受理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申请人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或获得法院解除。
三、财产担保函
申请人委托XXX银行向受理法院出具财产担保函。该担保函将明确注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被担保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担保金额等相关内容,并做出相关在约束力和承诺。
申请人郑重承诺,为执行财产担保,申请人已向XXX银行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利证明材料,并且申请人已全面了解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风险。
四、解除财产担保
1. 申请人履行了其在相关判决中的义务,并取得了法院的确认后,申请人可以主动向受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财产担保。
2. 如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过受理法院审查后认同,申请人可以向受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财产担保。
3.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未按规定向受理法院履行义务,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出现时,受理法院有权主动解除财产担保。
五、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 本财产担保书的效力范围、解释和执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如对本财产担保书的解释、实施以及与之有关的争议,申请人和受理法院均同意由受理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对于因执行本财产担保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受理法院处理。
六、其他事项
无论财产担保是否被解除,申请人均承担其在相关诉讼案件中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财产担保书自申请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至审结(含上诉期限届满后)之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