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告知书冻结
尊敬的被执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得到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我方现对您名下的一部分财产进行了冻结。特此向您发出财产保全告知书,请悉知:
一、异议期限:
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您对我方的冻结行为有权向本执行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
二、冻结范围:
1. 您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性资产;
2. 您名下的不动产、股权、债权等非货币性财产;
3. 您享有但尚未到期的合同权益及收益;
4. 其他可以清偿债务的可变现财产。
三、冻结原因:
经我方核查,您存在债务逾期等情况,属于被执行人,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您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冻结。
四、解除冻结:
如您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冻结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超出原审判决范围,您可以向本执行法院提起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待我方接到法院通知后会及时解除冻结。
五、财产保全期限:
本次财产保全将持续直至债务得到清偿或者裁判撤销财产保全措施为止。
请您按照法定期限履行相关义务,并确保不会转移、变价、毁损冻结财产。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执行人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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