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财产保全立案是指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依法对特定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程序。在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立案管辖涉及多个方面的规定,包括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法院支持与协助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请财产保全具有独立的管辖权。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不需要寻求法院的帮助。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仲裁财产保全立案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选择了仲裁机构作为权利救济的渠道,但对于仲裁财产保全立案的管辖问题,仍然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
其次,在仲裁财产保全立案过程中,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并指定具体的执行法院。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仲裁机构可以寻求法院的协助进行财产保全执行。
此外,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程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在需要移交财产保全申请至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应当选择与争议相关的人民法院。”这也就是说,当仲裁机构认为自身无法有效执行财产保全申请时,有权将案件移交给与争议有联系的法院进行处理。
总之,仲裁财产保全立案管辖涉及多方面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于财产保全立案具有独立的管辖权,但当事人仍可向法院寻求帮助。在一定条件下,仲裁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当仲裁机构认为无法有效执行财产保全申请时,有权将案件移交给与争议有联系的法院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