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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件规定2005
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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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件规定2005

一、案件适用范围

根据2005年颁布的《财产保全案件规定》,以下情形可以适用该规定进行财产保全:

1. 被申请人在我国境内有财产;

2. 存在或有被申请人可能将财产转移、隐匿等妨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 确有实际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二、主要程序

根据《财产保全案件规定》,财产保全案件的主要程序如下:

1.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必须明确陈述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所在地;

- 申请的财产保全方式和期限;

- 保全标的的具体情况以及证据材料;

- 其他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程序

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传票,告知被申请人有关案件内容,并在指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

3. 审查决定是否予以保全

法院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是否予以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确定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4. 期满或者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解除申请。法院将在接到解除申请后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三、效力和执行

根据《财产保全案件规定》,一旦财产保全决定生效,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财产保全决定,不得逃避或妨碍执行。对于不服财产保全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复议、上诉等司法救济程序。

四、注意事项

在财产保全案件中,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财产保全案件规定》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诉求。被申请人也有权利依法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决定,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据。

总结:根据2005年颁布的《财产保全案件规定》,在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和规定。财产保全决定一旦生效,被申请人必须履行决定并不得妨碍执行,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