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执行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具体数额详见本执行裁定书附件《执行内容与标的明细表》)。然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证申请执行人能够顺利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债务、工资、奖金等财产由本院予以查封保全,所有的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必须协助本院进行财产查封保全,不能给被执行人支取、使用查封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申请执行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全费用,具体数额详见本执行裁定书附件《执行费用明细表》。
三、公告本保全执行裁定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碍、干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否则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
执行法官: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