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财产可供保全结案通知书
尊敬的各位当事人:
根据本案已进入审判阶段,为保证判决执行顺利进行,经我方申请并经法院审批,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措施。经过核实,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以用来执行的财产。
鉴于以上情况,现向各位当事人发出无财产可供保全结案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无财产可供保全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提供符合保全条件的财产或者经仲裁机构确认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制作结案通知书,终结执行。”根据被执行人所提交的财产清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在我方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保全。
二、结案通知书的效力与影响
1. 结案通知书的制作及送达对于本案的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被执行人在收到结案通知书后,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更方便地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2. 结案通知书的效力等同于一份判决书,具有终结本案执行的法律效力,我方将立即对该案进行结案处理。您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或根据法定程序向上级法院申诉。
三、关于再审及申诉的途径
如对本判决结果存在异议,您可以在收到结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您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
四、结案通知书的送达与保存
1. 请各位当事人及时关注本院对本案的进展情况,确保您能够及时收到结案通知书。我方将尽快将结案通知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给各位当事人。
2. 为了避免结案通知书丢失,造成不必要的纠纷,请各位当事人妥善保管好收到的结案通知书副本,以备将来使用。
**,感谢各位当事人对本案执行工作的配合与支持。我方将一如既往地秉承公正、法定的原则,确保本案执行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