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式样
一、财产保全的类型和适用条件
(一)查封的适用条件:
1. 被申请人有一定数额的债务或者其他财产纠纷;
2. 查封可以预防被申请人转移、隐匿、破坏财产,以及因此使其债权受到损害的情形发生;
3. 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程度上证明所支持的主张的证据。
(二)扣押的适用条件:
1. 被申请人有一定数额的债务或者其他财产纠纷;
2. 扣押可以预防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及因此使其债权受到损害的情形发生;
3. 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程度上证明所支持的主张的证据。
(三)冻结的适用条件:
1. 被申请人有一定数额的债务或者其他财产纠纷;
2. 冻结可以预防被申请人转移、隐匿、破坏财产,以及因此使其债权受到损害的情形发生;
3. 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程度上证明所支持的主张的证据。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途径和程序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
(二)口头申请:
情况紧急或确有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并在口头申请时尽快提出书面申请。
三、财产保全的效力和期限
(一)财产保全的效力:
1. 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被依法保全,即产生效力;
2.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财产的转让、变更等事项无效,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3. 财产保全期满或者解除后,保全效力终止。
(二)财产保全期限:
1.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期限为三个月;
2. 特殊情况下,财产保全期限可以延长,但**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