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市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司决定对泰州XX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泰州XX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XXXXXXXXX
执行法院:连云港市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1.冻结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票据、股票等金融资产。
2.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等固定资产。
3.限制被执行人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财产转移、变价或者灭失的行为。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违反财产保全措施的,我司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法院将及时予以解除。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人民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