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代表被申请财产保全人驳回对方所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原告在申请书中并未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也未说明被申请人可能会因此导致损失或无力执行判决的情形。因此,原告的申请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责令我方保留财产的请求应予驳回。
二、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未充分证明必要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证明被申请财产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然而,原告在申请书中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只是简单地扣押我方的部分财产。因此,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被申请财产存在受损的可能性,请求予以驳回。
三、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对我方不利影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法院在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考虑其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原告在所提交的申请书中并未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证明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没有对保全措施可能对我方生活和工作带来的困扰进行考虑。因此,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能得到支持,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方坚决驳回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希望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特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