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为预防一方当事人通过转移、变卖等方式使对方难以执行裁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当事人自己的请求,由有关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暂时保护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包括查封、扣押、质押、租赁、委托保管和冻结等。
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是指被财产保全措施限制的一方当事人对有关司法机关财产保全决定不服,主张财产保全决定不合法或不当,因而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
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了异议申请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条规定,被财产保全措施限制的一方当事人认为财产保全决定不适用或者保全的财产明显超过了所请求的数额,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申请。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了对异议申请的审查程序。该条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相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审查期间,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听证,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调查材料或者作出鉴定意见。
再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了异议申请的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对财产保全决定提出异议的申请不停止财产保全的执行,但是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以确保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时能够得到补偿。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法院作出决定后,应当立即通知涉及执行的机关执行,并书面通知异议申请的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决定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上诉。
总结起来,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是一种法律行为,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查。当一方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存在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并要求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在审查期间会根据需要进行听证,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虽然财产保全决定提出异议不会停止财产保全的执行,但申请人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终,如果对决定有异议的一方不服,还可以进一步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