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部分保全的裁定书
裁定书字号:xxxx年xx月xx日
裁定字号:xxx号
本院应原告××申请,遂依法指定初步保全措施。现原告××以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消除保全财产受到侵害的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
一、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原告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且被执行人能够证明对其财产的增值减值等差额情况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二、根据被执行人××提交的证据,经本院核实,原告确实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并且被执行人也证明了其财产的减值情况。因此,原告有理由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的请求,解除部分保全措施。
二、被执行人××提交的担保物品可以予以解封,并退还给被执行人。
三、本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书记员:
年 月 日